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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咸阳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与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盛大商贸有限公司,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抗战路32号。法定代表人潘治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南侧秦王宫南配楼6号。法定代表人王高峰,该公司经理。咸阳盛大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5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451768元。本案执行费6677元。但被执行人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咸阳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咸阳阿伟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