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孙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孙建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8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永林、刘冬,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孙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孙建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