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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玉花、李秉忠等与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新磨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花,李秉忠,李秉程,李玉珍,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新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花,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朔城区X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142128194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秉忠,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朔城区X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1421281951********。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秉程,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朔城区神头镇街道办事处X村人,现住朔州市X街*号,身份证号1421281955********。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珍,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朔城区神头镇街道办事处X村人,现住朔城区X乡X村,身份证号1421281969********。上诉人李玉花、李秉忠、李玉珍的委托代理人:李秉程,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朔城区神头镇街道办事处X村人,现住朔州市X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新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福禄,职务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玉花、李秉忠、李秉程、李玉珍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新磨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秉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新磨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婧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