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晓茹与赵世立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茹,赵世立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77-1号原告马晓茹,女,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赵世立,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茹与被告赵世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茹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马晓茹负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