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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48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喜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