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48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喜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