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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国与被告王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国,王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刘宝国。被告王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国与被告王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国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鹏鹏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鹏鹏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