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敦化市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德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发,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敦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