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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湘勇与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湘勇,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097号申请执行人曾湘勇,住。被执行人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金晖大厦A区东座D50、51。法定代表人邱龙涛。曾湘勇与深圳市利华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20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