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倪金忠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倪金忠,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倪金忠要求宣告倪金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倪金忠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倪金发系兄弟关系(倪金忠为四弟、倪金发为三哥),因被申请人倪金发与母亲艾连香生气,自1995年3月10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倪金忠于2015年5月21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倪金发失踪并指定倪金忠为倪金发土地承包代管人。经查,倪金发,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县岔河镇沙窝新庄村6排12号,身份证号××。与申请人倪金忠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倪金发于1986年��其父倪占文(已死亡)、其母艾连香(服刑在押)举家迁至到丰润县岔河镇沙窝新庄村,共兄弟四人(大哥倪金华,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二哥倪金增,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其排行老三;四弟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倪金发于1995年3月10日因家庭事务与其母生气后便离家出走至今,出走前未结婚,原住址无房产及承包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报社法院公告部,发出寻找倪金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倪金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据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胥各庄派出所核实说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沙窝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失踪证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报社公告部对被申请人倪金发的公告寻找,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倪金发仍未与本院及家人和所在的地方公安机关联系���应确认倪金发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倪金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德龙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