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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与杨长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杨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长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长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3099.75元、执行费1512.94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金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