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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治德与罗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治德,罗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谢治德,男,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朝天区。被执行人罗远国,男,生于1971年3月2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远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远国银行存款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发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