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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