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