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烨与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烨,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杨烨,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官运,该公司董事长。杨烨与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清偿杨烨借款120000.00元以及利息、受理费14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旬阳县恒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无车辆、无存款,固定资产已抵押、被查封。2014年10月10日该公司董事长杨官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旬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执字第0025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