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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影与唐正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92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志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但双方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2014年9月5日,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内的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却怠于照顾原告,并在原告伤情未治愈的情况下起诉离婚,致双方感情严重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证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明材料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原、被告婚后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足以影响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能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