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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毕常宝与青岛美尔金属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常宝,青岛美尔金属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94号申请执行人:毕常宝,居民。被执行人:青岛美尔金属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泰山路***号。申请执行人毕常宝与被执行人青岛美尔金属研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8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