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桂冬与仇金富、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冬,仇金富,常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杨桂冬,居民。被告仇金富,居民。被告常小红(系仇金富之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冬与被告仇金富、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杨桂冬承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