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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桂冬与仇金富、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冬,仇金富,常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杨桂冬,居民。被告仇金富,居民。被告常小红(系仇金富之妻),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冬与被告仇金富、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冬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杨桂冬承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