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晓梨申请执行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梨,储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梨,女,汉族,干部,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储彩霞,女,汉族,干部,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储彩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储彩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代发工资账户的存款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