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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魏键、宋梅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魏键,宋梅玲,阙树友,肖家银,陈昊明,周琼英,叶德胜,徐梅芳,黄连增,李妙盛,陈香柳,魏青东,肖秀玲,李仙泽,陈华燕,陈谢安,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9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郑明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键,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宋梅玲,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阙树友,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家银,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阙树友之妻。被执行人陈昊明,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琼英,女,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陈昊明之妻。被执行人叶德胜,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徐梅芳,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系被执行人叶德胜之妻。被执行人黄连增,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李妙盛,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香柳,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址:副驾驶周宁县。系被执行人李妙盛之妻。被执行人魏青东,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肖秀玲,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系被执行人魏青东之妻。被执行人李仙泽,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华燕,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李仙泽之妻。被执行人陈谢安,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洪,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系被执行人陈谢安之妻。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魏键、宋梅玲、厥树友、肖家银、陈昊明、周琼英、叶德胜、徐梅芳、黄连增、李妙盛、陈香柳、魏青东、肖秀玲、李仙泽、陈华燕、陈谢安、叶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1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99639.9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斌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