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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法执字第0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贵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01322-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吴江波,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贵生,男,汉族,个体户,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贵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贵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6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