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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傅双园与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双园,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傅双园。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金莉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双园与被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双园于2015年2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405.1元、双倍工资差额1392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5.9元,补缴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工资4405.1元、双倍工资差额1392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5.9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81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尚在协商补缴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社会保险费的事宜,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执行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