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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宏寿、李凤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杜旺京,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韦宏寿。被告李凤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宏寿、李凤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1元,减半收取3970.50元,由原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蒙绍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玉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