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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王剑军与王剑军、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王剑军,余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地址: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265号。负责人人董跃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以下简称“黄梅农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参与诉讼,调解,承认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代理。被告王剑军,湖北黄梅人。被告余峰,湖北黄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农行诉被告王剑军、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农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农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黄梅农行承担。审判长 桂 彦审判员 张丽芬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