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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张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037号原告王金刚。被告张蒙。原告王金刚与被告张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