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张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037号原告王金刚。被告张蒙。原告王金刚与被告张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刚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