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勇与冯本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冯本刚,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共青团路天华小区7-2-402号。被执行人:冯本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王杲铺镇看水庄59号。。被执行人:德州市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本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