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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俊治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俊治,朱芝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16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俊梅,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平平,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俊治,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朱芝多,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俊治、朱芝多、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2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俊治、朱芝多、XX负担案件受理费13980元,保全费3520元,案件执行费11860元,被执行人刘俊治、朱芝多、XX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神木县金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俊治、朱芝多、XX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