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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秀莲与张立忠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莲,张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莲,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立忠,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秀莲与被执行人张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刚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