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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树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91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该镇镇长。被告李树发,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树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李树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李树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15元,合计165元,由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吕海刚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