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杰饲料公司刘五阳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刘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35-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五阳。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诉刘五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五阳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本院在审理中查封了刘五阳所有的鄂F**和刘安庆所有的鄂FG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刘五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72-1号民事裁定书对刘五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G小轿车和刘安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G小轿车处分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祥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