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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杰饲料公司刘五阳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刘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35-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五阳。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诉刘五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五阳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枣阳安杰饲料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本院在审理中查封了刘五阳所有的鄂F**和刘安庆所有的鄂FG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刘五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4)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72-1号民事裁定书对刘五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G小轿车和刘安庆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G小轿车处分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祥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