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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执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康与被执行人张定军、张梦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康,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定军,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梦平,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永康与被执行人张定军、张梦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定军、张梦平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康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7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诉讼期间中,本院作出(2014)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梦平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海滨公路下侧海公元商住小区XXX商品房【预购人:张梦平;房屋编号:XXX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编号:XXX号;建筑面积:61.01平方米】。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梦平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海滨公路下侧海公元商住小区XXX商品房【预购人:张梦平;房屋编号:XXX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编号:XXX号;建筑面积:61.01平方米】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惠正房地评字(2015)第0806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估定上述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700700元整。本院将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梦平名下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海滨公路下侧海公元商住小区XXX商品房【预购人:张梦平;房屋编号:XXX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编号:XXX号;建筑面积:61.0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