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庄继祥与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继祥,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33号原告庄继祥,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光,镇长。委托代理人鲁伟,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信访室科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庄继祥诉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继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李林,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鲁伟、夏磊到庭参加��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继祥于2015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继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继祥负担。审判长 史 霞审判员 王炜杰审判员 姬钦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