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术君等申请执行魏刚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术君,廖忠云,何超群,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术君,女,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申请执行人廖忠云,男,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申请执行人何超群,女,汉族,住三台县新德镇。被执行人魏刚,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环城路062号附002号。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魏刚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