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书花与关忠社、王振山、郭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花,关忠社,王振山,郭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52-8号申请执行人王书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关忠社,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振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卫,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书花与被执行人关忠社、王振山、郭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判决:由关忠社、王振山、郭卫给付王书花工程款6018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关忠社、王振山、郭卫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关忠社、王振山、郭卫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书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振山银行存款32178元。对剩余部分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书花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