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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蒋全有、张全英等与张标、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田家庵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全有,张全英,余灵灵,蒋某,张标,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田家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713号申请执行人:蒋全有,男,汉族,1951年9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全英,女,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余灵灵,女,汉族,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张标,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田家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6921-7。代表人:曹智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蒋全有、余灵灵、张全英、蒋某与张标、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田家庵分公司(2015)杭富执民字第27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杭富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