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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简力兵诉宋红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力兵,田书平,宋红云,周小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简力兵,男。委托代理人邹小凤,女,系原告简力兵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黄宏彬,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书平,男。法定代理人向元美,男,系田书平父亲。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被告宋红云,男。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律师。被告周小凤,女。原告简力兵与被告田书平、宋红云、周小凤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首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宏彬、被告田书平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元美和委托代理人彭再明、被告宋红云的委托代理人戴业松均到庭参加诉讼。追加被告同小凤后开庭,原告简力兵的委托代理人黄宏彬、邹小凤、被告田书平的委托代理人彭再明、被告宋红云的委托代理人戴业松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简力兵、被告田书平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周小凤均经依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4日11时许,原告在被告宋红云所承包的工程中做工,被被告田书平所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撞伤,后原告被工友送往医院救治。因田书平没有及时报警,致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后,田书平给付3200元,宋红云给付3000元,便无人过问原告伤情。原告在无钱时出院,就赔偿一事找二被告商谈赔偿时,二被告一直回避。现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9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误工费4200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继续治疗费1000元等共计37590元。为此,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永顺县交警队出具证明一份,拟证明因未及时报案,现交警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对彭得利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在给宋红云做工时被田书平驾驶的摩托车撞伤;3、简力兵住院病历一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情况,即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11日在永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永顺县人民医院证明一份,拟证明住院时间;5、医疗费预交票据18份及出院通知单,拟证明原告在永顺县人民医院住院预交医疗费8450元,因被告没有到场提交其他预交医疗费票据,不能办理出院结算,住院医疗费应以出院通知单所载明医疗费11735.7元为实;6、简佰顺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包车交通费2000元。被告田书平辩称,1、此诉讼中包含交通事故责任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应选择其一诉讼。2、事故发生时简力兵可以避让却站在公路上不予避让,由于田书平紧急刹车,制动不良导致事故发生,故简力兵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宋红云是否有承包资质,应以其上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作为主体诉讼,并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生产中出现安全事故现田书平。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提起诉讼,应驳回对田书平的诉讼请求。被告宋红云辩称,从诉状看,此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况,田书平是驾驶人,所有人是谁应追加为被告。宋红云所在施工队才是被告宋红云本人不能作为被告。此损害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能要施工队负责。被告周小凤辩称,周小凤结婚回门时,驾驶本案事故摩托车到了娘家后,把摩托车钥匙放在娘家桌上,不知田书平何时拿走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原告简力兵在被告宋红云承包的施工工地做工,在石堤镇公路边安装公路护栏模板。因模板木板在施工地公路的另一侧,在简力兵取木板途中,在距离安装模板处约一米的公路路面上,被被告田书平驾驶被告周小凤的无牌照女式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此处,适逢简力兵横过公路去取模板,田书平看见简力兵在公路路面上,与田书平所驾驶摩托车相距约一米远时,田书平便鸣笛示让,在简力兵没有避让开之时,简力兵当即被田书平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当时摩托车上载着周顺心、周松林(均未成年)。当日14时50分,简力兵由其所在工地工友送往永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28天。入院诊断:寰枢关节关脱位。出院诊断:1、寰枢关节半脱位;2、肺挫裂伤待查。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在上述治疗过程中,共计发生并支付住院医疗费11735.7元,其中原告持有预交住院费收据18份,金额为8450元;向元美所预交住院费收据及检查费收据由向元美持有。向元美另支付入院救护车费600元,入院检查费1200元。向元美持有的前述收据均已丢失。被告宋红云在简力兵住院治疗期间给简力兵支付现金3000元。另查明,在被告周小凤结婚回门时,被告田书平借取周小凤的摩托车,周小凤亲手将摩托车钥匙交给了田书平。本院认为,被告田书平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超载上路,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0%)。原告简力兵在施工横过马路时麻痹大意,没有注意往来车辆,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事故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被告周小凤没有管理好自己的机动车,未登记上牌,未购买交强险,让未成年人进行驾驶,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周小凤未购买交强险,故应由田书平、周小凤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诉请宋红云赔偿,因宋红云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人,故应驳回对宋红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元,但未提交其需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5000元精神抚慰金,但原告伤情并不构成残疾,也未向本院提交其精神受损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10000元后续治疗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此主张。本案的损害结果有:1、住院医疗费11735.7元,入院救护车费600元、入院检查费1200元;2、误工费依法计算为80元/天×28天=2240元;3、护理费依法计算为80元/天×28天=2240元;4、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及实际需要酌情支持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计算为30元/天×28天=840元。以上合计19355.7元。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损害赔偿额在交强险承担范围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赔偿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故由被告田书平、周小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共计赔偿14980元,即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24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240元。其中田书平赔偿70%,即10486元,周小凤赔偿30%,即4494元。不足的住院医疗费17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入院救护车费600元及入院检查费1200元,共计4375.7元,由事故责任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即田书平承担3500.56元,简力兵承担875.14元。田书平共应赔偿13986.56元。因田书平未成年,且无个人财产,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书平给原告简力兵赔偿经济损失13986.56元,此赔偿责任由向元美承担(抵扣去向元美已支付的5085.7元,尚欠8900.86元);二、被告周小凤给原告简力兵赔偿经济损失449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简力兵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简力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田书平、周小凤各承担120元,由原告简力兵承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启松人民陪审员  谭艺明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