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海霞332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欣,杨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XX欣,女,回族,住磴口县补隆镇。被执行人杨海霞,女,回族,1980年6月15日生,现下落不明。上列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渡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海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2)磴渡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