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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博峰与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峰,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51号原告张博峰。委托代理人程义江、陈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齐斌、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博峰与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5月23日成立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现被告在此地没有办公场所,也未设立办事机构。2009年2月,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房管局大楼十楼后,即在此处办公至今,故襄阳市樊城区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并未进行约定,故履行义务的被告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是襄阳市樊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檀小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