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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养顺与黄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养顺,黄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养顺。被执行人黄益民。刘养顺申请执行黄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益民应归还申请人借款2万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养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25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