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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占亚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瑞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占亚,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董占亚,男,62岁。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翟瑞涛,男,51岁。本院在执行董占亚与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瑞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瑞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5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