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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春州与邢万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州,邢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州,男,1977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邢万霞,女,1976年3月20日生。郭春州诉邢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