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余红潘申请执行余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潘,余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余红潘,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大王村李庄。被执行人余森,男,1992年9月21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合阜过渡安置区B区。余红潘申请执行余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00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森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余红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 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