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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薛明亮与戴方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明亮,戴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129号申请执行人:薛明亮,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戴方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薛明亮与被执行人戴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07)胶南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917.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胶南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