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韩明秀申请执行刘青明抢劫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秀,刘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105号申请人韩明秀,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刘青明,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韩明秀申请执行刘青明抢劫罪申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青明正在服刑当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刑初12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旦 木 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