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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左志丰与左世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志丰,左世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左志丰,男,59岁,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世民,男,45岁,蒙古族,律师。再审申请人左志丰因与被申请人左世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民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志丰申请再审称:左志丰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主体错误,本案诉讼主体为本人及吴某某,二审法院没有追加;2、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属于无效鉴定。左志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左志丰与左世民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的《荒沙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左世民按约分两次支付承包款50万元,左志丰交付了承包地。以上事实有《荒沙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收据》、《司法鉴定报告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间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左志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但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问题,左志丰提出该鉴定书不能成立但没有正当理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左志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左志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 晓 明审判员 刘 桂 红审判员 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