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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道宁与重庆甬翰餐饮管理有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甬翰餐饮管理有限有限公司,袁道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甬翰餐饮管理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88号8栋附14号。法定代表人李运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道宁。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甬翰餐饮管理有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道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重庆甬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雪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