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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袁家苏与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696号申请执行人袁家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家苏钢管扣件出租站业主。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万胜工业园2支路8号(万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肖学湘,该公司董事长。袁家苏与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家苏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