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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