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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俞贤妃与徐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贤妃,徐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096号申请执行人:俞贤妃,(身份代码:330624196208141126)。被执行人:徐金良,(身份代码:330624196305230577)。申请执行人俞贤妃与被执行人徐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金良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贤妃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