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俞贤妃与徐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贤妃,徐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096号申请执行人:俞贤妃,(身份代码:330624196208141126)。被执行人:徐金良,(身份代码:330624196305230577)。申请执行人俞贤妃与被执行人徐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金良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贤妃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