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化州市医药总公司长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州市医药总公司长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东省化州市站前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权,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丽,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化州市医药总公司长岐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化州市医药总公司长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项:限被告化州市医药总公司长岐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十日内付清388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