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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小香与被执行人王振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吉小香被执行人王振华,又名王五,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小香与被执行人王振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