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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鸡西市赛龙水泥制造辰宇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韬,男,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本龙,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鸡冠区幸福里小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部分房屋,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鸡冠区某小区X号楼共计5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4805.6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或者相关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